政策问答《广安市环境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问:《广安市环境工程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广市环发〔2021〕39号)适用的人员范围?广安市域内私营企业人员是否能申报?

 

答:私营企业人员在职在岗可以申报。本条件适用于广安市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问:什么情况不能申报?

 

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1.近五年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且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得申报。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问:哪些情况需要答辩?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1.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2.破格申报人员。3.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申报者。4.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该委员会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人员。

 

问:没有公开发表论文,是否能参加环境工程中级职称?

 

答:可以,需提供任现职期间由本人撰写的,能代表自身专业理论、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的代表作至少1篇(如学术论文、著作等)。论文或著作是否公开发表不作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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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