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异地贷款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异地贷款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5号)、和《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迪政办规〔2021〕3号)、《迪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暂行)》迪房金〔2021〕30号等相关规定。

 

二、制定的意义

 

为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性住房资金需求,支持全国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迪庆州内购买住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起草过程

 

《组合贷款、异地贷款实施细则》是对《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贷款方式具体内容的细化,紧密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并参照云南省各地州住房公积金部门的实施情况进行起草,经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研讨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四、工作目标

 

有效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性租房资金需求,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五、主要内容

 

(一)关于《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实施细则》部分内容方面:一是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在开展组合贷款中各自的职责和任务;二是确定了申请组合贷款须具备的条件。例如:“所购房产为迪庆州合规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且楼盘项目同为公积金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准入项目”等;三是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及贷款担保上进行详细规定。例如:1.贷款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商业银行贷款额+首付款金额之和应等于购房价。2.组合贷款利率分别执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现行利率,并按有关政策浮动。3.贷款抵押上,借款人须用组合贷款购买的房产作抵押,并与管理中心、银行、抵押人共同签署《抵押合同》,依法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明确管理中心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银行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且《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债权数额须分别大于或等于管理中心和银行贷款金额。

 

(二)关于《迪庆州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部分内容方面:一是明确了异地贷款的概念。异地贷款指申请人工作地、户籍、或(父母、配偶、子女居住)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在全国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买迪庆州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向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迪庆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二是确定了申请异地贷款须具备的条件。例如:“借款人或配偶在迪庆州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必须在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完结12个月内或二手住房交易契税完税后12个月内提出借款申请,并用所购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借款人或配偶在全国其他城市缴存地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三是规范了异地贷款流程。从提出申请、开具相关证明、贷款审批、签订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放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四是严格落实惩戒机制。例如:“未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迪庆中心可要求缴存地中心协助,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同时终止借款合同”。“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经查实后,应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及时向缴存地中心通报,并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六、下一步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政策研究,结合迪庆实际深入剖析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受益群体,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导向作用,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使用与房地产调控目标协调一致。

 

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27日


来源:迪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