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 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门诊产检待遇报销政策、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1、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的限额支付标准

 

例如,单胎顺产和难产分别在原北部湾生育保险标准上分别提高了1500元,达到4500元和5500元;对多胞胎顺产和难产的,分别提高了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怀孕未满4月流产的从原800元提高至1000元;满4月流产的从原1500元提高至2000元;输卵管复通术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具体详看下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

 

2、新增了门诊产检待遇

 

将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延长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办法》对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进行了明确: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在国家法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进一步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更好促进妇女公平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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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