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 参保人员死亡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如何申领?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2021年2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对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进行了明确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计发标准按照新规定执行。
具体有哪些调整,一起来看看吧。
一、领取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领取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如:2022年甘肃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31元,即2022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262元。
(二)抚恤金标准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加月数按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乘以十二分之一确定;
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不足1年的,一次性抚恤金减少的月数按领取基本养老金不足1年的月数乘以十二分之一确定,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3.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生前无论是否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抚恤金为9个月本人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三、领取方式
1.网上申领
在浏览器搜索并登陆“甘肃人社公共服务平台”,选择“个人业务”--“我要办”--“养老保险服务”--“供养直系遗属待遇申领”--“在线办理”,按页面要求输入信息即可;
2.现场办理
您可以下载填写《遗属待遇申领表》、《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携带死亡证明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温馨提醒:遗属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供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科
附件:
相关业务链接:
来源: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