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


一、修订的背景

 

原《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青住金规〔2022〕3号)(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总体运行情况平稳,社会反映良好,但也存在个别条款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优化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形,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再次修订);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

 

(四)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

 

三、修订的内容

 

本次修订共涉及大病提取和离职提取两种情形。

 

(一)取消大病提取情形。删除我市原《提取管理办法》第十条(七)“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同时一并取消《提取管理办法》中上述提取情形相对应的提取申请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规定。

 

为完善政策兜底,新《提取管理办法》增加补充规定,对于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优化离职提取情形。将我市原《提取管理办法》中的第十条(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含两年)以上的”,与第十条(六)“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合并为一种情形,不再区分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统一规定为“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同时一并调整《提取管理办法》中上述提取情形相对应的提取申请材料、提取频次及额度规定。合并调整后,本市户籍的离职提取封存时间大幅缩短,有助于离职职工及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减轻生活负担,释放消费潜力。

 

四、新《提取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次修订后,新《提取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自施行之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2〕3号)同时废止。

 

五、提取业务办理渠道

 

我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均支持网上办理和窗口办理两种渠道。职工可通过青岛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青岛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智慧网厅、“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含“爱山东”APP、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等渠道线上办理提取手续,也可到各区(市)公积金营业大厅申请办理。



相关业务链接:

  1. 爱山东·政务服务(微信小程序)
  2. 爱山东APP下载·社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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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