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失业保险惠企稳岗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等文件规定,我市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一、享受主体

 

2023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没有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的参保企业(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二、返还标准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实施。

 

三、申领条件

 

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出清名单。

 

四、经办流程

 

实行“免申即享”与“主动申请”相结合经办模式。人社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初步筛选符合条件企业的“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企业对返还金额、单位银行账号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账户。企业也可在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进行下线办理。

 

其中,劳务派遣单位需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按要求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做好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裁员率和返还比例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其他享受条件与非劳务派遣单位一致。申请时需提供劳务派遣资质、派遣协议、返还资金分配协议和资金享受各方的对公收款账户信息等材料,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到实际享受企业。

 

五、资金用途

 

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六、咨询电话

 

市本级:0632-3228923

滕州市:0632-5512476

薛城区:0632-7602884

山亭区:0632-8818618

市中区:0632-5362832

峄城区:0632-7507725

台儿庄区:0632-66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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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