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怎么衔接?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按以下两类情况进行衔接:

 

第一类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二类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延长缴费的,可自愿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整数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规定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年限不足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发布: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