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门诊、慢特病、住院、大病保险、异地就诊、生育待遇)


只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住院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方面待遇。

 

一、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在选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年最高可统筹支付300元。

 

 

二、门诊慢特病待遇

 

参保人员若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23种门诊慢性病,可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申请,专家组审批通过后,符合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支付。

 

 

23个病种 : 器官移植、恶性肿瘤、糖尿病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心衰、高血压(II期及以上)、结核(耐多药肺结核除外)、精神病、脑性瘫痪(限6岁前)、心脏搭桥术后、心脑血管支架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阻塞性肺气肿、丙型肝炎、冠心病(非隐匿型)、肺心病、癫痫病、肾功能不全、重症肌无力,可通过申报和鉴定,享有门诊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

 

三、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扣除起付标准后,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进行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用缴费,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万元;分段报销比例为: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五、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不同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

 

 

1.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计入住院医疗救助,按一定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给予救助。

 

2.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对患有全市统一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需长期服用药物维持治疗的救助对象给予门诊医疗救助。

 

六、异地就诊待遇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后,可通过现场、电话、微信小程序 /公众号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在居住地(务工地)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现联网直接结算。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及电子转诊后,可实现在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的,应当在入院后 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回参保地就医,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降低 10%。

 

七、生育待遇

 

符合国家、河南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统筹地区发生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报销政策,顺产1000元,剖宫产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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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许昌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