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管理规定(参照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


依据珠海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

 

本市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市内待遇标准执行,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纳入职工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支出在生育待遇项目支出。本市职工未就业配偶怀孕后,可选择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相关文章:

  1. 珠海市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2023年) [2023-09-05]

来源: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