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 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及管理(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比例、限额支付标准)


 

依据珠海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限生育保险”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纳入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区分甲、乙类结算。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居民医保住院相关规定支付。

 

(三)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怀孕后,应选定一家本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以下简称产前检查机构),参保人员在其选定的产前检查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其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每孕次支付限额(含个人自付部分,下同)为2000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选定和变更产前检查机构参照本市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执行。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外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产检的,可选择一家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其中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50%、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80%,每孕次支付限额为2000元。

 

(四)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及市外的生育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中,市外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五)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参照职工医保住院相应的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项目结算,结合实施情况可调整为参照职工医保相应的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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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