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住院起付线、封顶线、医保报销比例标准、自付比例……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水平,2023年8月10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再提高,同时下调住院起付线。

 

01、提高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水平

 

1、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市外、市级(三级)、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从40%、60%、75%调整为45%、65%、80%。

 

2、在市级(三级)、县区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的,起付线分别从800元、500元调整为400元、300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起付线每次递减100元,直至为零。

 

02、减轻大病医疗负担

 

1、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当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统一提高为80%。

 

2、如果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

 

03、调整按病种和DRG收付费报销政策

 

1、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市内按病种收付费的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70%、三级医院60%。

 

2、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其他统筹区按病种收付费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DRG)治疗的病种费用及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40%。

 

04、调整部分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对设有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诊疗项目,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与职工医保一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如下

 

01、普通住院报销

 

02、大病保险报销

 

03、按病种和DRG收付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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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