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自治州 政策解读《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最新政策规定和省医保局、州政府要求,州医保局 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 州教育局 州民政局 州乡村振兴局 州残联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及征缴期限具体安排?

 

一是筹资标准,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020元/人/年,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64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达到380元/人/年。

 

二是征缴期限。继续延续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补充的方式开展征缴工作。

 

集中征缴期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

 

零星征缴期。1.普通群众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特殊困难人员(特困人员等)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新生儿为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只征收2024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二、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人员政府资助标准如何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稳步调整过渡期内脱贫人口医保倾斜政策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6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2〕26号)规定执行最新资助标准。一是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政府按380元/人/年标准全额资助。二是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按190元/人/年标准予以资助。2.稳定脱贫人口。按80元/人/年标准予以资助。3.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按114元/人/年的标准予以资助。

 

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除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享受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只享受动态参保政策,不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38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如何确保特殊困难人员参保时及时享受政府资助?

 

《通知》要求,各县(市)医保局积极与同级税务及相关特殊困难人员身份认定部门进行个人明细数据交换,人员身份标识、系统数据配置,以确保集中征缴期开启后,已认定身份的特殊困难人员缴费参保时,能按照最优身份享受政府的资助,及时减轻个人缴费负担。

 

四、在扎实推进参保扩面方面有哪些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文件明确了2024年集中征缴期工作推进步骤,明确了时间路线图。各县(市)应及时提请县(市)人民政府召开筹资启动会,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筹资工作机制,压实乡镇、街道组织参保和代收缴纳工作的主职主责;二是提升宣传实效。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用真实案例,群众听得懂的语言,引起社会公众的共鸣和关注,提高缴费意愿;三是明晰职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在参保工作中的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增强工作合力;四是定期调度。通过工作调度,强化责任落实。并将各地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医保专项评价和税务绩效考核项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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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黔南州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