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哪些单位和人员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哪些单位和人员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参保单位的范围

 

改革后,本市行政区域内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一)机关单位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二)事业单位

 

具体参保范围,是指按照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发〔2011〕16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潍发〔2012〕5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人员的范围

 

改革后,本市行政区域内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

 

按照国家规定,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省委编办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再次明确按照规定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基本依据。

 

因此,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编制内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编制外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军队文职人员

 

根据《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7号)和《关于军队文职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281号)等政策规定,军队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法,参加所在地社会保险。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

 

根据潍坊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潍人社办〔2016〕38号)等政策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公办学校编外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来源:潍坊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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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