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扬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积极引导激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进一步规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扬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主要内容及解读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个人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转移接续、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及附则8个章节,共36条。现就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管理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自由职业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真实收入来源的各类人员。此外,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和新业态从业人员,未界定为单位在职职工身份的,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个体工商户、律师、餐饮服务人员、建筑装修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网络主播、快递外卖人员、网约车驾驶员、零工劳动者等。

 

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每位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已存在个人账户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在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先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个人账户设立方式有两种:

 

(1)线下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委托银行开设的银行卡(本人的Ⅰ类银行借记卡)至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或委托银行网点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与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签订《扬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线上渠道。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扬州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渠道自助办理。

 

灵活就业缴存人应当遵守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包括自愿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等。灵活就业缴存人在个人账户设立后,从次月开始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含当年缴存和上年结转)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年利率1.5%)执行。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缴存,应采取委托代扣的方式,每月提前将缴存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已关联的银行借记卡账户,由委托银行于每月约定日期(一般为每月20日,特殊情况顺延)进行扣缴。

 

此外,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连续欠缴三个月的,暂停委托代扣。灵活就业缴存人因欠缴暂停委托代扣的,可通过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缴款渠道(如委托银行柜面等),自主进行补缴;足额补缴后,再向委托银行申请恢复委托代扣。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涉及跨银行变更银行卡的,应当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遵循自愿原则,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经济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的每月缴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收入自行申报,同时应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要求,即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我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范围为10~24%。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个人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例如:我市市区2022年缴存基数下限是2280元,上限是26800元,则个人月缴存额范围为228元至6432元。

 

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缴存基数调整,可于每年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实施后进行,并由本人自行申报。

 

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5.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6.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除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提取政策之外,如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销户退出的,如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还清,可办理销户提取。但本市或异地单位缴存职工成为本市灵活就业缴存人,以终止《缴存使用协议》为由申请销户提取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精神,应符合转移接续满半年的条件。

 

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家庭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且符合《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2号)等相关规定和《缴存使用协议》约定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贷款利率、贷款年限、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套(次)数认定参照本市单位职工有关政策。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交状态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首套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目前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2.6%和3.1%;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贷款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目前单缴存人、双缴存人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为43.2万元、72万元;具体贷款额度,将根据其缴存情况、收入水平、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并不高于我市最高贷款额度。此外,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利与缴存义务的一致性,明确借款人贷后的缴存义务,《管理办理》明确了相应的约束机制。即:灵活就业缴存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履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按照《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灵活就业缴存人无法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且于当年12月31日仍欠缴3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从次年1月1日起,剩余贷款本金的计息,改按贷款所在委托银行现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调整利率计息后,如灵活就业缴存人恢复正常缴存,且在当年12月31日不欠缴的,从下一年1月1日起,恢复为正常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定期通过“大数据”与人社等部门自动比对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身份信息,如核实灵活就业缴存人身份已转变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统一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灵活缴存人转换为单位职工或单位职工转换为灵活缴存人的,可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其缴存的资金与缴存信息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曾经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转移接续保持缴存连续性的,其开户、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其他

 

凡以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与《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两年,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修订。



相关文章:

  1. 扬州市 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使用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公积金,每月如何扣款? [2023-10-13]
  2. 关于印发《扬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4-25]

来源: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