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01、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国家发改委在《“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中明确,“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多措并举促进单位依法缴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021年,住建部在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等6个城市开展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引导和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近年来,我市灵活就业群体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的人员群体规模越来越大,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的人员约15万人。出台该办法,旨在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帮助灵活就业人员实现“住有所居”。

 

02、出台依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9号);

 

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

 

03、主要内容

 

《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分别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条件,个人账户设立、缴存、管理,住房公积金使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并正常缴费;年满18周岁,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市有稳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遵守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

 

(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社保卡等信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

 

(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如何确定和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上下限范围内,根据其自身能力和意愿自主选择,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市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在10% -24%范围内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期间可调整一次。

 

(四)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其账户余额在保留最近1年缴存额的前提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1.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家庭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至贷款申请之日,本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含)个月以上且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月份连续的可合并计算;

 

(4)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以及其他参与合力贷款的人员)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5)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6)有合法、有效的担保;

 

(7)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资产、信用状况良好;

 

(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缴存账户余额、缴存时间等因素挂钩,连续缴存满12个月的挂钩倍数为缴存余额的10倍,连续缴存满24个月及以上的挂钩倍数为缴存余额的15倍,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60万元。

 

04、实施时间

 

《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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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淄博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2023-04-26]

来源: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