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待遇)


依据《河北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规定:

 

第六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生育津贴待遇。参保单位按时足额缴费,职工依法合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的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节育假期间工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照发,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或9.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他单位参保职工在省本级所在参保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记录正常,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在所在参保单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按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标准予以支付。

 

退休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第三十一条 生育医疗费待遇。生育医疗费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在省本级连续缴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赴港澳台和国外生育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参保职工因生育、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5%或9.5%缴纳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省本级限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其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选择按照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的50%享受待遇或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