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申请结算。

 

不予批准的情形:停止协议的,正在查处中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非DRG结算。

 

(二)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三)办理方式

 

1.窗口受理:直接到各级医保经办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网上申报:进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网上服务大厅(https://ybwt.ybj.gxzf.gov.cn/)进行网上申报。

 

(四)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程序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程序包括申报、审核、结果反馈程序:

 

1.申报

 

定点医药机构每月10日前申请结算并交纸质报表,医保经办机构对报表进行初步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向定点医药机构反馈。

 

2.审核

 

医保经办机构业务、财务部门对报表所申报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对合规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并发送数据到财务部门进行支付;不合规的医疗费用不予拨付。

 

3.结果反馈

 

医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支付完成,定点医药机构在系统进行收款确认。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相关业务链接:

  1. 广西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
  2. 广西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平台

来源:桂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