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城乡居民社保补缴方面的规定)


为了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提高个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我省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缴方面的规定,您知晓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对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补缴个人缴费的,参保人可选择按未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补缴”。

 

也就是说:自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实施之日起,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

 

二、对愿意提高已缴费年度缴费档次标准的,参保人可选择按已缴费年度或当前年度缴费档次标准进行补缴,但同一个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总额不得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也就是说:比如前几年,由于个人经济条件或其他原因,您选择了较低档次进行缴费,现在收入增加了,条件变好了,个人愿意多缴养老保险费,这是允许的,您可以提高档次缴纳以前年度或者当年养老保险费,只要不超过当前年度最高缴费档次即可。

 

另外,正常缴费或补缴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年龄但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从参保人足额缴费后的次月起计发待遇。

 

二、参保人待遇核定后,不允许补缴或变更缴费档次。

 

三、对补缴提高当前年度缴费标准的,参保人可按最终个人缴费总额相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补贴;对补缴未缴费年度或提高已缴费年度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所以说,一方面广大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按时缴费,否则会影响自己到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另一方面要算清“长远账”、“明白账”,早参保、选高档、长缴费,以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从而提高自己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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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