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政策解读《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便民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税,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高政策执行效能,规范和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2014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吉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发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修改,以下简称“2014年公告”)。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深化,2014年公告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不便于基层和纳税人贯彻执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精准执行国家有关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使减免税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2014年公告的基础上,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减免条件、核准时限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1.《公告》规定了5条准予困难减免的情形和4条不予减免的情形。

 

2.“关闭、停产(业)”是指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之后再发生全面关闭、停产(业),且取得的其他收入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五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关闭、停产(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责任人赔偿、财政补贴、社会救助等款项后,实际损失超过其上年收入总额的20%(含)。

 

“国家或省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内的主营业务为国家最新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列明的鼓励类和国家或省政府最新出台的扶持产业政策项目,且当年鼓励和扶持产业类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含)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

 

“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的期末货币资金余额与当年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项目所支付的货币资金之和。

 

“严重亏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依照税法规定所得税汇算亏损,且亏损额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20%(含)。二是申请减免税款所属年度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五险一金后,小于纳税人当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3.为确保受理时间和所得税汇算时间不发生冲突,给纳税人进行减免税申请预留充足的时间,将受理时间确定为6月30日前。

 

4.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为减轻纳税人负担,规定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涉及房屋和土地相关证照、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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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05-05]

来源:吉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