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


2023年6月26日,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通知》(咸公积金发〔2023〕11 号),为让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了解2023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调整工作相关事宜,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等相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应每年核定调整一次。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的计算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规定执行。

 

(二)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2018〕181号)文件精神,依据咸宁市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148元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0286元(81148元÷12个月×3倍),以此确定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86元;2023年度月缴存额上限为4868元[20286×12%(个人部分)+20286×12%(单位部分)] (四舍五入)。

 

依据2021年7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33号)的规定,我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2023年度月缴存额下限为166元[1650×5%(个人部分)+1650×5%(单位部分)](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202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关于核定年度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咸公积金〔2017〕2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咸公积金〔2018〕4号)执行。

 

(五)中央、省驻咸单位在执行基数调整标准时,经上级单位批复后,可参照武汉市标准执行。

 

(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有缴存公积金的,按原单位月缴存基数确定,军队转业干部月缴存基数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七)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职工的缴存额度一经确定,调整期内不得变更(年中遇个人工资调整或职务变化不再作调整)。行政事业单位从今年开始统一在7月份调整基数,今年已经调整基数的可在7月份再次调整基数。

 

三、办理方式

 

各单位要认真填报《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附件1)和《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清册》(附件2)。

 

1、报送纸质报表一份直接到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办理。

 

2、通过报送电子文档到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3、报送时限为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五、其他要求

 

各单位经办人员须认真核对职工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信息有误的,须由缴存职工持身份证原件及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进行更正;手机号码等其他信息错误的,职工本人可直接登录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更正。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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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