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通知》(2)


一、申请贷款条件

 

1、符合《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规定;

 

2、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缴存职工,原“个人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3、原商贷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4、原商贷所购住房在本市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无业务办理记录(“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除外)。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1、贷款额度: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额不得高于原商贷剩余本金(取万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高贷款限额;

 

2、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原商贷剩余的贷款期限,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3、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即五年期以下(含5年)首套首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6%,五年期以上首套首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申请资料(原件)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文书)、单身的填写《事项承诺书》等资料;

 

2、《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

 

3、与商贷银行签订的购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结清凭证、银行信贷系统出具近12个月的还款流水明细及1个月内的未还贷款本金余额表;

 

4、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5、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查信息(户口所在地、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6、夫妻双方征信报告明细版(当月以内有效);

 

7、主借款人I类储蓄卡;

 

8、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确认书。

 

四、办理流程

 

1、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咸宁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业务确认书”;

 

2、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于结清之日起15日内注销商业银行个贷不动产抵押登记;

 

3、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办妥后按规定程序发放贷款。

 

五、注意事项

 

1、“商转公”业务办理本着借款人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自住住房申请了商贷,其商贷购买的自住住房不受“两年以内”的时间限制;

 

2、“商转公”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的原则办理,即商转公贷款申请人须为原商贷的借款人;

 

3、原商业个贷不能转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个贷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4、原商业个贷房屋为联名购买的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夫妻关系联名购房除外);

 

5、灵活就业人员、异地缴存职工为办理“商转公”业务而转为本市行政区域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职工的,办理完转移接续业务之日起,连续缴存满六个月后可申请,(异地缴存职工转为本市缴存的,需将异地公积金账户封存或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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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宁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3-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