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一)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二)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处理。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承办机构

 

市中心稽核科、各管理部

 

四、执法主体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投诉须知

 

投诉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明细单、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材料(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2、工资证明材料:工资收入明细、加盖银行公章的个人收入明细、劳动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缴交社保费工资基数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

 

3、身份证明:投诉职工的身份证。

 

六、办理流程

 

投诉——受理——前期调查——催建催缴——立案——调查取证——限期办理——事先告知——听证——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案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上述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上述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承办机构及办理地点

 

市直管理部: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西路19号;

东昌府管理部:聊城市东昌府区利民东路77号;

茌平管理部:聊城市茌平区建设路2248号;

临清管理部:临清市温泉路与三和路交叉口商博瑞商厦东侧胡同向南200米;

冠县管理部:冠县红旗北路10号;

莘县管理部:莘县伊园街227号;

阳谷管理部:阳谷县谷山路135号建行;

东阿管理部:东阿县人民街与湖境街路口东北角;

高唐管理部:高唐县政通路203号;

开发区管理部: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十、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咨询电话:0635-12329

 

十一、监督投诉

 

监督部门:稽核科

 

投诉电话:0635-2938408


来源: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