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3〕74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高度重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2023年继续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我省将有50余万名退休人员受益。适当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执政理念,履行了政府办好民生实事的庄严承诺,体现了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对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拉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促进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和时间

 

调整范围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以及按照青政办〔2003〕133号、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文件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调整时间是从2023年1月1日起。

 

三、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主要政策内容

 

我省今年调整的政策内容与人社部、财政部的要求完全一致,坚持“并轨”原则,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完全统一,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的“三结合”调整办法。

 

1.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一是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22.5元;15年以上的,在增加22.5元的基础上,缴费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二是与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按本人2022年12月基本养老金总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职业年金待遇)的1.5%调整增加,低于29元的按29元增加。

 

3.倾斜调整。一是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二是对202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倾斜,按70-74、75-79、80周岁以上3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20元、40元、60元。

 

此外,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今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完全并轨体现了政策的公平性,调整办法在兼顾公平的同时,通过适当提高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的比例,使缴费长、缴费多的退休人员相对多地增加待遇,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

 

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把这次调整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全力以赴抓好落实,7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退休人员可以在7月底到相关的金融机构查询,或者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咨询。

 

省、市州社保局咨询电话为:

省社保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0971—8258396,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0971—8258378;

西宁市社保局:0971—6161504;

海东市社保局:0972—8610678;

海北州社保局:0970—8642527;

海南州社保局:0974—8513218;

海西州社保局:0977—8222875;

黄南州社保局:0973—8725796;

果洛州社保局:0975—8384820;

玉树州社保局:0976—8823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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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青海省 关于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23-07-21]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