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了可以领取之前剩余的失业金吗?


《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第九条规定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和领取期限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予以保留,与再次就业后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后又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核定其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时,应将其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发布: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