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一、决策依据和背景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
GB/T 51267-2017和蚌埠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制定了《蚌埠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势,更好满足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切实减轻职工还贷压力。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服务我市民生事业,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社会效益。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中心近年来扩面工作成效显著,而住房消费具有长期性,当初选择商业贷款的职工在建立公积金账户之后呼吁开展“商转公”业务。目前我市公积金流动性资金充裕,已符合开展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为了减轻这一部分缴存职工还贷压力,解决住房合理需求,我中心通过调研起草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政务公开网公开征求意见30天。征集期间,共收到建议(留言)135条,其中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23条,蚌埠市公积金中心网站112条。经公积金中心认真研究,确定有效建议72条,其中予以采纳39条,分别为:可以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开展异地职工在我市购房“商转公”业务;不予采纳33条,分别为:婚前购买单独所有住房转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也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工作目标
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助力我市缴存职工圆梦安居,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由商转公贷款的启动与暂停、借款申请人及条件、商转公贷款方式、商转公贷款流程、贷款额度、附则6个方面组成。
(一)总体要求。确保资金安全,满足缴存职工购房需求
(二)总体原则。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房人还贷压力,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三)明确贷款方式
1、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自行结清商业贷款、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借款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2、以贷还贷方式。已办理商贷的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二次抵押贷款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专户。
以上两种方式由贷款人自由选择。
(四)明确贷款条件
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明确商贷还款限制
商转组贷款资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原商贷,符合原商贷银行规定的条件下,无须自筹资金补足。
(六)明确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相关规定外,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本金。
六、办理“商转公”贷款对象是哪些?
答:蚌埠市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购买蚌埠市辖区内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商贷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后,符合蚌埠市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正常还款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七、“商转公”贷款额度是多少,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贷余额证明扣除1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商转公”贷款期限按月计算,除需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贷款期限外,不超过原商贷剩余贷款期限。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日常管理,适时调整工作细则应对在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二是落实省、市“改作风、优环境”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为民服务水平。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徐宗浩
联系电话:0552-2065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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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