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近日,市人社、住建、交通、水利、中级人民法院、银监会鞍山监管分局六部门联合印发《鞍山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新《办法》的出台,更符合我市实际情况,在进一步健全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基础上,减轻企业成本压力,促进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健康发展,助力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再优化、再升级。

 

简化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流程

 

《办法》细化了保证金管理主体、标准、使用及返还条件、时限等内容。简化了保证金办理流程,由原来的市、区两级管理转变为一级管理,有效提升了建筑项目管理水平,彻底解决了市、区两级建设项目监管与保证金管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明确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职责

 

《办法》明确各部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职责。充分听取了各相关部门意见,完善了工程建设领域主管部门的联动机制,增加了预防和解决司法账户资金冻结、划拨的机制。市区两级人民法院在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前,必须先审查账户类型,不得冻结、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办法》还明确了法院作为根治欠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有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账户资金被非法冻结或者划拨的协调责任。

 

规范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

 

《办法》规范了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增加使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代替现金缴存的新模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自主选择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在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之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其新增项目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按月代发等制度的,对其新增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已有在建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新办工程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0.5%。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

 

《办法》最大限度的减轻了企业负担。规定了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鞍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7-21]

来源: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