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医保:生育保险政策(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一、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可分为两部分:

 

1、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按项目定额支付,不足定额据实支付,我市支付标准为:

 

1、围产期保健费用:200元

 

2、流产:100元

 

3、引产:800元

 

4、顺产:800元

 

5、剖宫产:2200元

 

6、剖宫产合并其他手术(非剖宫产并发症):2800元

 

7、计划生育手术费:输精管结扎500元,输卵管结扎500元;上环60元,取环60元。

 

8、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不足定额据实支付。限额标准为:顺产600元,剖宫产1600元。

 

9、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生育医疗费,标准为定额支付标准的50%。男职工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重复享受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可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三、生育津贴

 

(一)参保女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10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的,即可自生育当月起6个月后领取生育津贴;分娩前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待连续缴费(不含补缴)满16个月后可领取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连续缴费10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自生育当月起6个月内办理停保手续的,其生育津贴以分娩后实际缴费月数按月计发。

 

(二)女职工生育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

 

1、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可享受18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可增加15天生育津贴;

 

2、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3、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生育津贴。

 

(三)不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

 

1、国家机关和其他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2、退休女职工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津贴。

 

3、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来源:周口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