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办事指南


一、对象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

 

二、责任部门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三、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0470-12329。

 

四、办理时限

 

(一)贷款审批:十个工作日内;

 

(二)抵押登记及银行放款:以借款人本人在相关部门办理时间为准;

 

(三)贷款放款:取回《不动产登记证明》后五个工作日内。

 

以上为贷款材料齐备的审核时限。

 

五、工作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注:1.因为与银行联网,业务办理时间与银行一致。业务办理截止16:00;

 

2.每月末最后一日财务决算,下午停办业务;

 

3.部分旗市区业务部上班时间以当地政府规定时间为准。

 

六、各业务部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一)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海拉尔业务部

 

地址:海拉尔区河东新区友好七街建设大厦

联系电话:3995162、3995173

 

(二)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牙克石市业务部

 

地址:牙克石市兴安中街蒙商银行三楼

联系电话:3945600、3945609

 

(三)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扎兰屯市业务部

 

地址:扎兰屯市中央街路198号蒙商银行三楼

地址:3240397、3240452

 

(四)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河市业务部

 

地址:根河市中央街工行营业厅一楼东侧

联系电话:5233658、5221922

 

(五)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额尔古纳市业务部

 

地址:额尔古纳市额尔古纳大街府兴花园1号楼

联系电话:6822941、6827768

 

(六)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阿荣旗业务部

 

地址:阿荣旗行政服务大厅五楼

联系电话:4251736、4251723

 

(七)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业务部

 

地址: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尼尔基镇巴特罕岭岚福仕园10号楼1号门市

联系电话:4625099、4615747

 

(八)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鄂伦春旗业务部

 

地址:鄂伦春旗阿里河镇鲜卑路28-3号

联系电话:5625925、5621341

 

(九)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鄂温克族自治旗业务部

 

地址:鄂温克旗巴彦托海镇1732街旗政务服务中心C区C2015

联系电话:8814311、8819265

 

(十)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陈巴尔虎旗业务部

 

地址: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中央大街客运站家属楼1号楼

联系电话:6788966、6711688

 

(十一)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巴尔虎左旗业务部

 

地址: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五一小区总工会办公楼二楼

联系电话:6606133、6607322

 

(十二)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新巴尔虎右旗业务部

 

地址:新巴尔虎右旗四道街一段政务服务综合楼1楼西侧大厅

联系电话:6405937、6407286

 

七、申请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缴存状态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停缴的,启封并补缴满6个月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需按要求确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已婚借款申请人配偶是共同申请人、共同债务人。

 

(二)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3.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不超过1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之日起1年内;

 

5.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可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符合中心贷款相关要求)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建住房已在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备案或二手交易住房),贷款申请有效期限以贷款结清日期为准不超过1年;

 

6.同意按照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操作细则》。

 

九、办理材料

 

公积金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需向公积金中心确认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原件信息能够共享获得的,不再提供):

 

(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30天内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信用报告各1份,如办理商转公贷款,征信报告中应有该笔商业住房贷款的相关信息;

 

(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抵押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各自所在页(现役军人可提供军官证原件)、结婚证;借款申请人及抵押人无配偶的,本人在业务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上签字并按手印(实际无配偶,但户口显示有配偶,提供相关离婚证、死亡证明等手续);

 

(三)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户口所在地及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证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中显示有住房贷款(包括已还清贷款)的,视为拥有此处住房,如此处住房已不在本人名下,需提供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四)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名下存续状态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证/营运证)、城镇基本养老金缴费证明;自由职业者提供本人名下执业资格证书、在本市辖区住址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社区)出具的职业身份和住址证明、城镇基本养老金缴费证明等相关手续;

 

(五)借款申请人配偶有工作单位但未在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收入证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配偶已退休需提供代发工资银行出具的近1年工资对账单并加盖银行业务章。配偶无工作不需证明材料;

 

(六)购房手续所需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期房需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现房需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

 

2.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已网签的需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现房另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5.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6.购买拍卖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

 

7.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权利类型为建设用地)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建房款增值税发票;

 

8.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权利类型为建设用地)、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翻建费用增值税发票;

 

9.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大修费用增值税发票;

 

10.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常规贷款材料外另需提供:

 

(1)借款申请人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结清证明、最后一次还款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非夫妻关系共有产权的,如《不动产权证书》中明确各自占有比例的,按借款申请人占有比例作为贷款申请基数;未明确的需提供《公证书》原件,以《公证书》中明确的该房产借款申请人占有比例作为贷款申请基数;

 

(八)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需提供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近30天内个人信用报告、在职职工《自然人担保保证人证明》;

 

(九)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材料格式、份数

 

(一)复印件均采用A4纸复印;

 

(二)贷款材料原件及相关复印件仅需提供1份。

 

十一、签字、签章要求

 

所提供的贷款材料签字、签章要求务必真实有效、书写规范、清晰可辨认。

 

十二、表格材料下载地址

 

下载地址为“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官网(网址:http://zjj.hlbe.gov.cn/newslistgjj/207)“便民服务”栏目“下载中心”板块内。

 

十三、表格填写说明及示范文本

 

我中心办理业务前不需填写表格。

 

十四、收费情况

 

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我中心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办理流程

 

(一)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需要件;

 

(二)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供贷款所需资料、证明及证件;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初审柜员审查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的信用状况并与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进行面谈;

 

(四)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共同还款人按要求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申请书》及《面谈记录》上签字;抵押人、共有人按要求在《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上签字;

 

(五)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同时办理抵押登记;

 

(六)贷款审批。

 

审批通过的,业务部支付抵押登记费用,取回《不动产登记证明》;审批不通过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七)担保办理。录入《不动产登记证明》中相关信息。

 

(八)贷款发放。

 

(九)借款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至住房公积金业务部门领取借据及《异地贷款回执》。

 

十六、注意事项

 

自贷款申请受理之日起,借款人无正当理由60个自然日内,未按中心告知继续办理贷款的,其本次贷款申请资料予以作废。


来源: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发布: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