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安顺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扩大缴存范围、覆盖新市民群体”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完善要求,支持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为新市民群体住房消费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撰写的《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解读文章第三条第四款:“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缴存范围,覆盖新市民群体。”和《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中提出“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租购并举有力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落实好灵活就业人员建制意见,引导激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将更多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中心特制定《安顺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二、主要内容及解读

 

(一)建制对象范围

 

《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安顺市域内,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等的灵活就业人员。

 

解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缴存范围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不属于前述缴存范围,进城务工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公积金受委托银行的有效借记卡即可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办理时,须签订《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公积金账户的,不受户籍条件的限制,满足设立账户的基本条件后,均可凭借个人身份证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账户设立

 

《暂行规定》第六条,灵活就业人员可提供身份证,并同步关联个人银行卡,关联的银行卡应为本人在公积金中心委托归集银行开设的Ⅰ类借记卡。

 

解读:线下渠道: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本人的Ⅰ类银行卡)在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或受委托银行网点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变更,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办理代扣缴款签约等业务。

 

线上渠道:将逐步开通微信公众号、公积金APP和网上服务大厅等业务办理渠道。

 

(三)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缴存时间、缴存方式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从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按时、连续、足额缴存。

 

《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灵活就业人员采用代扣缴款方式,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代扣缴款由公积金中心在每月15日向灵活就业人员签约的银行账户发起扣款,当月未划扣成功的,视为当月欠缴。灵活就业人员上月欠缴的,次月代扣缴款时应补足上月欠缴额(全额补缴的可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解读: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遵循自愿原则,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经济情况选择在个人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每月缴存,只需保证在每月15日前用于代扣缴款的银行账户内有足额的资金可供代扣。

 

(四)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比例及月缴存额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比例如需调整的,可在中心规定的一年一度基数调整工作时间申请。

 

解读: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由本人根据收入自行申报,应不低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我市每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个人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比例为10%至12%自行选择。

 

个人月缴存额=申报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例如:我市2022年缴存基数下限是西秀区、平坝区1790元,其他县区1570元,上限是18933元,则个人月缴存额范围为157元至4544元。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基数在每年可调整一次,且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的月缴存基数。

 

(五)灵活就业人员的账户封存、转移

 

《暂行规定》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且个人账户下无未结清贷款的,可办理终止《自愿缴存协议》,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并停止代扣缴款。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转移启封手续,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封存需要恢复缴存的,本人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启封个人账户,并重新签订《自愿协议》。原封存的个人账户下有未结清贷款且上个《自愿协议》执行期内有欠缴的,重新签订协议前须将欠缴金额补足。

 

解读:销户,凡有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须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手续,达到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的销户除外。

 

封存账户: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的账户将会进行账户封存。封存账户启封的,须从欠缴之月起将欠缴金额补足,并重新签订《自愿协议》,缴存时间不可连续计算。

 

身份转换:灵活缴存人转换为单位职工或单位职工转换为灵活缴存人的,属正常账户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六)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提取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提取业务参照同期《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账户内缴存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3.出国(境)定居的;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5.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6.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灵活就业人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8.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解读:灵活就业人员除享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提取政策之外,如灵活缴存人在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的情况下就可以随时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销户时间比单位职工更加灵活。

 

(七)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

 

《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贷款业务的贷款申请、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参照同期《安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政策执行。

 

解读: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年限、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套数认定和贷款偿还能力等贷款条件与本市单位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条件一致。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交状态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贷款利率:购建第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购建第二套住房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年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最高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双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贷50万元。

 

(七)灵活就业人员贷后需按时足额缴存

 

《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贷款还款期间,出现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在每期贷款还款日,灵活就业人员仍存在欠缴行为的,将计收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公积金中心可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同时,借款人违约信息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解读:为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利与缴存义务的一致性,切实防范违规套取贷款风险,明确借款人贷后的缴存义务,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需同时签订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且满足月缴存额大于或等于月还款金额,并在贷款结清前不得解除。


来源: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