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6月16日印发了《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通知》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71-2017)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文件规定进行制定。《标准》和《规范》都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同时要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适用对象

 

在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个人。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调整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二是调整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最高和最低月缴存额;三是明确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是明确执行时间。

 

(一)关于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计算方式。1.缴存上限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根据河池市统计局提供数据“2022年河池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1439元”测算,2022年我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7620元(91439元÷12个月=7620元)。因此2023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860元(7620元×3倍=2286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743元(22860元×12%=2743元),合计为5486元。2.缴存下限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尚未公布最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标准以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为准(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即河池市本级、金城江区和宜州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80元,其他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30元,因此我市市本级、金城江区和宜州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79元(1580元×5%=79元),合计为158元。其他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均为72元(1430元×5%=72元),合计为144元。

 

(二)缴存比例。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因此,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均为5%—12%。

 

(三)执行时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一般是在每年6月份市统计局公布全市统计报告后作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缴存单位可结合实际,及时向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厅或辖区网点提交基数调整申报,同时补缴2023年1月1日至基数调整日期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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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