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2年)


一、起草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以下简称“三部门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印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从缴存、贷款、提取等三个方面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降低成本和资金压力问题,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功能。

 

二、起草过程

 

2022年5月,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动起草工作。2022年6月20日,提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一)支持受新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

 

1.申请范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和《单位关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补缴方案》向百色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限为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当月已汇缴的可申请从次月开始缓缴至2022年12月31日。

 

3.恢复缴存。

 

企业在缓缴期间经济效益好转的,可提前申请终止缓缴恢复正常缴存。阶段性缓缴到期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如企业仍需继续申请缓缴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执行。

 

4.补缴。

 

(1)缓缴期满(或提前终止缓缴)后应一次性或分期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

 

(2)具体补缴方案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并根据《单位关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补缴方案》中明确的补缴具体时间和补缴方式(到期一次性补缴到位/分期补缴到位)执行。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5.缓缴期间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所在企业已按程序向百色中心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缴存人的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缴存人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个人账户转移、提取。

 

企业在缓缴期间缴存职工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要办理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在缴存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前为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放宽楼盘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准入的项目楼栋,主体结构工程建设进度达75%以上即可准入公积金贷款备案,无需封顶准入。各管理部根据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建设进度达75%后,上门实地调研,开展相关材料核实和风险评估工作,相关材料和评估报告呈中心党组研究讨论通过。中心批复楼栋准入后,待楼栋主体结构封顶并办结预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三)减轻借款职工还贷压力。

 

1.不作逾期处理的申请。

 

赴疫情地区支持抗疫工作或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的缴存人,如在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缴存人向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缓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经发放贷款管理部审核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人民银行。

 

2.不作逾期处理的定义。

 

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后,该缴存人的还款计划不变,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对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计逾期,不作为逾期记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3.不作逾期处理的时间范围。

 

缴存人如在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向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如缴存人未偿还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恢复作逾期处理。

 

4.申请不作逾期处理之前的逾期认定。

 

2022年5月31日前发生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不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仍作逾期处理。

 

5.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一是缴存人申请恢复正常还款。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间,缴存人恢复正常工作或经济收入来源的,应及时向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恢复正常还款的申请,偿还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之日起至恢复正常还款次日的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二是缴存人未申请恢复正常还款。阶段性支持政策到期后,缴存人未申请恢复正常还款的,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23年1月1日统一恢复其还款划扣,划扣金额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业务之日起至2023年1月1日的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本息,划扣不足额的,计逾期,计罚息,逾期记录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租住商品房提取额度。

 

租住商品住房提取政策于2019年6月进行调整,此次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额度,主要原因在于全市租房市场租金的提高,适度提高无自有住房缴存人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标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租购并举政策的实施。政策调整后,右江区、田阳区、靖西市、平果市等4个县(区、市)的缴存职工,未婚个人租房提取额度从10800元/年提高到14400元/年,已婚家庭租房提取额度从每年15100元/年提高到18000元/年;田东县、德保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等8个县的缴存职工,未婚个人租房提取额度从每年7200元/年提高到10200元/年,已婚家庭租房提取额度从每年10000元/年提高到12000元/年。此次政策调整还将离异家庭且拥有子女抚养权的可参照已婚家庭租房额度提取,丧偶家庭可参照已婚家庭租房额度提取。

 

(五)调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政策。

 

既有住房加装电梯提取政策于2019年10出台,此次取消提取所需提供的《加装电梯协议》《付款票据》,职工办理该业务时只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身份证》《储蓄卡》,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时间三年内一次或多次申请办理。旧的提取政策是按照《付款票据》金额提取,政策调整后是按照分楼层定额度的提取政策办理。2022年6月21日起办理的既有住房加装电梯提取按照新政策执行,2022年6月21日之前已在管理部办理的既有住房加装电梯提取业务还是按照旧的政策执行。

 

(六)调整其他提取事项。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有关规定,明确“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70%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提高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保留额度,但保留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缴存额”。目前,我中心个贷率在95%以上,为了让更多的缴存职工共享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红利,满足广大职工的贷款需求,因此,“自发文之日起新增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已婚的需要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各自保留12个月缴存额,未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保留12个月缴存额”(注意事项:“新增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指的是在2022年6月21日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公积金贷款受理时间为准。2022年6月21日以前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依然只需要保留6个月的缴存额。)。

 

(七)降低贷款首付比例。

 

1.职工个人及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从30%调整为25%,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从40%调整为35%。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二手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从40%调整为35%,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从50%调整为45%。

 

2.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套数的认定标准,按照现行的百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标准执行。职工个人及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视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视为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暂不受理第三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申请,借款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这里的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即已婚的职工按照夫妻双方已使用过的公积金贷款次数计算,夫妻在婚前各自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意味着本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已为两次,无论是否结清,都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提高贷款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调整为50万元。

 

四、常见问题

 

(一)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受不受影响?

 

答: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企业缓缴期间,职工因离职、退休等需办理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先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再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二)缴存人恢复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的,是否需要偿还缓缴期间贷款利息?

 

答:缴存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缓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仍正常计算公积金贷款利息,需要缴存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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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