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 政策解读《关于调整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2022年)


现就《关于调整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政策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发〔2022〕7号)要求,制定印发《关于调整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二、政策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调整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三、政策的重要举措

 

(一)申请材料。缴存人取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的说明)后,有实际费用支出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二)提取方式和额度。由于取消了加装电梯费用支付凭证,每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户提取固定额度表》执行,加装电梯实际费用支出超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户提取固定额度表》的,可凭加装电梯费用支付凭证按实际支出提取。

 

例如:张三名下住宅加装电梯位于六楼,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户提取固定额度表》其可提取金额为3万元,但其实际加装电梯费用支出为4万元。张三可以依据提取额度标准先提取3万元,支付电梯费用后再凭支付凭证提取剩余的1万元,也可以直接凭支付凭证一次或多次提取,提取限定额度为4万元。

 

(三)提取时限。缴存人取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之日起三年内,在不超出本户可提取限定额度情况下,符合提取条件的加装电梯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申请范围。广西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加装电梯。在既定额度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本户加装电梯可提取限定额度的,不足部分可由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子女申请提取,所有权人本人及配偶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全部可由其父母、子女提取。

 

例如:张三名下住宅加装电梯位于六楼,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户提取固定额表》其可提取金额为3万元,张三及其配偶两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只有2万元,剩余1万元可由双方的父母、子女提取。

 

四、其他常见问题

 

(一)一楼住户参与加装电梯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可以,根据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际情况以及考虑到一楼不存在加装电梯的客观需要等因素,在测算《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户提取固定额度表》时为了最大支持二楼及以上加装电梯的缴存人,没有把一楼住户列入在内,如果一楼住户实际参与了加装电梯,可凭相应的申请材料及实际费用支出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出实际费用支出凭证的支付金额。

 

(二)提取时限内加装电梯的住宅转让的,新的产权人能否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但历任产权人提取额度合计不能超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户提取限额表》的限定额度。如张三名下住宅加装电梯位于六楼,按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户提取固定额表》其对应可提取限额为3万元,张三提取了2万元后,该住宅过户给了李四,李四可以凭相应的材料提取限额内剩余的1万元。

 

解读单位: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774-5139923(提取科)


附件:

  1. 《关于调整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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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