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政策(门诊、住院、报销比例标准、慢性病、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可享受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大病保险等的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以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的待遇报销为例:

 

1、普通门诊

 

起付标准为1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按以下标准支付:

 

 

在药品招采平台采购,并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我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门诊的,基金支付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

 

对精神科、儿科、中医科三类专科疾病在统筹区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增加5个百分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增加10个百分点。

 

2、慢性病门诊

 

不设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基金支付60%(其中,肺结核门诊基金支付70%)。年度内慢性病超过慢性病限额部分可在普通门诊限额内报销。

 

3、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800元,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1400元。特殊病种门诊对象在年度内无住院的,只设一次起付标准800元。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比例:

 

 

4、大病保险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累计自负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予以补助。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8万元,按70%补助,基金最高支付25万。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0.9万元,按80%补助,不设封顶线。

 

注意事项

 

2023年集中参保期参保并缴费人员,自2024年1月1号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2024年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人员,从参保缴费的第三个自然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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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衢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