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只计算我市单位内住房情况)(2023年)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更好满足缴存职工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调整住房套数统计范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统计范围为东营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不统计东营市以外的住房情况。调整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在申请贷款时点拥有的住房套数为准,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影响住房套数认定。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介绍,此次认定标准调整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规定,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不超过两次,统计范围为职工家庭成员在全国范围内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继续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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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