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 企业用工管理政策法规(工资福利篇)


二、 工资福利篇

 

17.最低工资有关规定?

 

答:《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8.最低工资设定标准?

 

答:根据 《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 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 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 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 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19.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答:内蒙古自治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从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

 

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 1980 元、 二类区 1910 元、 三类区 1850 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 20.8元、 二类区 20.1 元、 三类区 19.5 元。

 

20.最低工资是否包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答: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21.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加班费和特殊津贴?

 

答:不包括。最低工资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中班、 夜班、 高温、 低温、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 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2.最低工资是否需要定期评估和调整?

 

答:是。按照 《 最低工资规定》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 需定期对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评估, 如相关因素发生变化, 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23.最低工资是否需要经过社会协商?

 

答:是。根据 《 最低工资规定》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 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 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24.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答:《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 150% 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 按照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 200% 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 300% 支付加班工资。

 

25.“ 高温、 高寒津贴” 是指什么?

 

答:高温津贴是指从事高温、 高寒作业的劳动者, 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

 

26.我区 “ 高温、 高寒津贴”的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者。

 

27.我区“ 高温、 高寒津贴”的发放条件是什么?

 

答:在 33℃ ( 含 33℃ ) 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连续 6 小时 ( 含 6 小时) 以上和在- 25℃ ( 含- 25℃ ) 以下高寒天气室外连续作业 4 小时 ( 含 4 小时) 以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

 

28.“ 高温、 高寒津贴”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答:“ 高温、 高寒津贴” 按月发放,“ 高温” 岗位津贴为 180 元/ 月,“ 高寒” 岗位津贴为 230 元/ 月。用人单位根据作业区域自然气候的差异, 可适当调整区域津贴标准, 但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29.夜班工作是否需要发放津贴?

 

答:应发放夜班津贴。因生产工作需要, 在当日 22 点至次日 6 点时间从事劳动或工作的, 企业可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职工工作岗位性质和劳动强度、 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 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夜班津贴的有关规定, 合理确定本企业夜班津贴的标准水平。

 

30.带薪年假有关规定?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 团体、 企业、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 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 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年的, 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 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根据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规定,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当年度年休假天数, 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 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根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 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31.带薪病假有关规定?

 

答:按照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1)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3 个月;5 年以上的为 6 个月。(2) 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为 6 个月;5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为 9 个月;10 年以上 15 年以下的为 12 个月;15 年以上 20年以下的为 18 个月;20 年以上的为 24 个月。

 

劳动部 《 关于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 309 号) 第 59 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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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