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冀政办发〔2023〕6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于2023年10月20日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依据《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冀政办字〔2018〕6号),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已经连续5年对市级政府根治欠薪工作开展考核。通过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压紧压实属地政府根治欠薪工作责任,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地。但考核的组织实施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地方,如考核适用范围没有纳入雄安新区、省有关部门,考核方式方法比较单一,考核结果运用刚性约束不够等。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考核在推动省委、省政府有关根治欠薪决策部署落实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规定,需要对我省考核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共十三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为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期限、遵循的原则。第五条至第八条。为考核的主要内容、程序、考核结果评价标准。第九条至第十条。为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为各地落实考核工作要求和施行时间。

 

三、《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有哪些结合省情完善细化的内容

 

一是扩大考核适用范围。原考核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规定要求,我省《考核办法》适用范围增加了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二是增加考核总体原则。在原有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以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量化考核指标。

 

三是补充扩展考核方式。在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综合评议的原有方式上,增加了平时考核、暗访抽查等程序,综合评议增加了国家对我省考核第三方评估和通报结果等内容,进一步促进日常工作落实,从严从实检视查找问题,以更加客观、公正、全面进行评价。

 

四是增加考核A级等次名额。我省《考核办法》考核对象增加了雄安新区管委会,本着激励工作的原则,按照优秀30%的比例,考核A级等次由4名调整为5名。

 

五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我省《考核办法》保留了将考核结果向各地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等内容。同时还明确,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地政府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各地政府及时整改,并按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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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