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住房公积金: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商业住房贷款的主借款人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人须一致。确定商业住房贷款主借款人,原则以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的借款人信息为准。如夫妻以产权共有人形式共同签署购房合同,在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借款人信息中只显示其中一人信息,在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业务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可以不限制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中未显示的债务人身份申请置换。(此种情况仅限于夫妻关系)

 

(2)借款人申请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在归还商业贷款期间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且近两年无逾期记录情况的,可允许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3)由于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周期不规律,造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日不确定,贷款经办人在为借款人测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时,不能简单按照借款人的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处理,至少应为借款人预留出两到三期的商业贷款月还款额。或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当日,要求借款人出具当月商业贷款余额对账单,核对商业贷款余额未小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后,再发放贷款

 

(4)二手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与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相同,其中购房价格以房屋交易价格、契税计税金额、评估价三者中最低值计算

 

(5)疆外的异地商业贷款和异地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要求

 

①借款人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户籍在所购房城市的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②异地住房(商品房)商业贷款置换,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全款发票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