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直职工生育保险服务指南(2023年9月)
一、参保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机关事业单位按7.4%缴纳医疗保险(包含生育),其他单位按8%缴纳医疗保险(包含生育),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纳不满1 年,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 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待遇
1.女职工分娩发生范围内医疗费,在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实行个人零负担;女职工因生育引发并发症、各类疾病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费用结算;
2.产前检查费用定额补助1000 元/人次;
3.计划生育手术门诊费用定额补助500 元/人次;
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定额补助180 元/人次;
5.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无工作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 50%享受生育补助金,无生育津贴。
(三)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天数及支付标准
1、女职工分娩申领津贴天数:顺产为98 天;剖腹产、难产的增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2、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申领津贴天数: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15 天;怀孕满 4 个月引、流产的42 天。
3、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 30 天乘以津贴天数。
四、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一)生育津贴申领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女职工。
2.申请材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承诺书》、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
3.办理方式:
(1)市直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 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2)医院医保工作站办理: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医保工作站、济宁市人民医院医保工作站、济宁市中医院医保工作站、济宁市妇女儿童医院医保工作站、济宁任城凤凰怡康医院医保工作站等;
(3)网上办理:“济宁医保”小程序和“爱山东”APP。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申领(非联网)
1.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女职工。
2.申请材料:《济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承诺书》、住院发票、出院记录(诊断材料)、住院费用清单。对涉及住院并发症等难以界定情形,可提供住院病历。
3.办理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 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三)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申领(非联网)
1.服务对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配偶无工作的男职工。
2.申请材料:住院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诊断材料)、《济宁市男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申领承诺书》。
3.办理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 号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医保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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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