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报销政策(门诊、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最高支付限额、慢性病)


依据《商洛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待遇。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普通门诊

 

参保地县域内定点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高校内设卫生室,年度限额100元。其中定点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报销比例50%,村卫生室、高校内设卫生室报销比例60%。

 

(二)“两病”门诊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两病”门诊由镇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进行认定。具体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

 

(三)门诊慢特病

 

门诊慢特病支付范围包括与疾病相关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具体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

 

(四)住院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省内一级医院(含镇办卫生院)起付标准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6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医院起付标准1400元,报销比例60%。省外一级医院(含镇办卫生院)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5%;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1400元,报销比例65%;三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3000元,报销比例50%。年度基本医保支付限额13万元(含普通门诊、门诊“两病”、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住院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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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