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5元,起付标准为5000元。

 

《方案》明确,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在90元基础上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年115元。根据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数和筹资标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额,大病保险筹资额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筹资标准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

 

《方案》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报销。经保险公司认定,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患者产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不再另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参保患者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方案》明确,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5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费用0至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至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至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至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对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普通群众报销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年度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健康需求、基金支撑能力等情况合理调整。

 

《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办公厅2018年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18版)》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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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