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2024年度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补助工作办理说明


一、补助原则及认定标准

 

根据《关于做好市属困难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补助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办字〔2019〕51号)文件规定执行。按照“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统筹费应由本单位为其缴纳,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筹集解决。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向市有关部门提出补助申请。经认定,纳入补助范围的单位,其应负担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老工人医疗统筹费由财政资金补助。

 

二、申报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申报程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汇总——集中审核。

 

(二)所需填报的表格:新申请补助的单位需提交2022年、2023年前三个季度的会计报表和经税务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报表(纳税申报表)和本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表、总账及明细账原件。2023年度已纳入补助范围的单位提交本年度材料即可。补助申请表、汇总表请按规定盖章。主管部门就有关资金的负担能力,提供情况报告1份。

 

上述文件及附表可登陆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下载。

 

三、审核工作安排

 

(一)审核方式:市委老干部局、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集中审核。

 

(二)时间及地点:11月16日(周四)14:00-17:00组织集中审核。审核地点:福州南路8号社保大厦602会议室。汇总表电子版请于11月17 日17:00前通过金宏网发送至市医保局“待遇保障处”或直接发送至qdybjdybzc@163.com。

 

四、其他

 

(一)2024年度各类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为88105元。离休干部大病自费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1000元,由用人单位一并缴纳。七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注:按照省有关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七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00元。)

 

(二)根据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要求,各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申报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市委老干部局、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将结合有关申报情况,进行现场审核。补助意见确定后,由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执行。纳入补助范围的单位须于12月25日前联系相关机构办理有关确认手续,以确保按时为离休人员计入卡金。


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