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税务:西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有哪些?


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藏财税〔2023〕17 号)规定: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 9000 元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2027 年 12 月 31 日。其它事项遵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 2023 年第 14 号执行。


来源: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电子税务局)
发布: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