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医疗保障待遇宣传册(城乡居民医保)


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障待遇宣传折页

 

一、住院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一览表

 

1.参保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只收一次起付费,上转患者只需要补足高级别医院起付费,下转患者不再收取起付费;其余住院只要未达到年度起付线封顶的都应交起付费。低于起付线以下的看病就医费用由个人自付。

 

2.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报销总额设置封顶线。对连续参保(含既往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的,提高封顶线。首次参保的,基本医保封顶线设置为40万,大病保险封顶线设置为30万;连续参保2年的,基本医保封顶线设置为50万,大病保险封顶线设置为35万;连续参保3年的,基本医保封顶线设置为60万,大病保险封顶线设置为40万;连续参保4年及以上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均不设封顶线。新生儿参保及出生后的第二、三年连续参保的婴幼儿均按连续参保3年以上计算。连续参保时间从2018年起计算。参保中断的从重新参保年开始计算参保年限。对2018年以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未中断或中断参保低于半年的,参保年限按连续参保4年以上计算;2018年以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中断半年以上(含半年)的,连续参保年限从其重新参加医保之月起(重新参保之日至当年年末超过半年的按1年计算,重新参保之日至当年年末不足半年的按0年计算)累计计算其连续参保年限。

 

3.参保人员住院前5天(含)在本医院发生的与本次住院有关的检查检验费合并入本次住院费用一起按规定报销。

 

4.0-6周岁的婴幼儿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合规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后进行报销。

 

5.所有恶性肿瘤患者在市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市内肿瘤专科医院因恶性肿瘤住院治疗的,免收起付线费用,合规费用按就诊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后进行报销。

 

二、普通门诊统筹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为全省范围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90%;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0%。

 

三、门诊产前检查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群众产前检查按限额报销,基金支付限额为600元/人/年,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参保人确诊怀孕后,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叠加产前检查待遇。将叠加待遇拓展到三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为50%。

 

四、门诊慢特病和门诊“两病”

 

1.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保障条件的人员,在门诊用药纳入保障的基础上,将与“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2.门诊慢性病年度起付标准为150元,患多种慢性病的只支付一次。门诊慢性病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累计。参保人员办理多种慢性病的,基金支付限额可以叠加,但叠加后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100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设定具体限额的病种按限额执行;没有设定具体限额的病种按照基本医保加大病保险的限额执行。支付比例比照同级医院住院执行。

 

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高血压、糖尿病病种表

 

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表

 

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表

 

五、大病保险

 

2023年,普通人群大病保险起付线为4000元;特殊人群起付线为2000元,报销比例各档较普通人群提高5个百分点执行,取消封顶线。

 

毕节市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

 

 

省定25种重大疾病及市级规定的单病种治疗超出病种定(限)额限价的费用以及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疾病定(限)额范围内或超出定(限)额范围的自付费用均不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六、零星报销申报时限

 

外出就医:自出院之日起,原则上3个月内向参保地县(市、区)、乡两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长期省外居住人员原则上可放宽到次年6月30日以前申请报销。


来源:毕节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