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生育保险政策指南(生育待遇、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生育津贴标准、男职工配偶)


1.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运行时间和合并实施的原则及总体要求?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统一管理、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经办服务一体化的原则,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2.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具备什么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参加两险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免责期、欠费期有关规定;

(4)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发生育津贴。

(5)男职工配偶生育时无工作单位(仅限申请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金)。


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金。


(2)生育津贴。包括:生育产假津贴、流产产假津贴。


4.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产前检查费: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产前检查费,定额800元。


(2)生育医疗费:限额支付,非剖宫产为2200元,剖宫产为32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5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3)流产医疗费: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限额400元;4个月以上流产的,限额800元。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4)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限额200元;绝育(复通)手术,限额标准1500元。


(5)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金: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本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低于生育补助金标准的,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差额。


5.生育津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津贴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1)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正常生育的98天;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婴儿72小时以内死亡的,享受42天津贴产假;


(2)流产津贴产假天数: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6.生育保险就医流程是什么?


参保职工生育或流产住院的,职工持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保卡,填写《女职工生育承诺书》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流产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未联网结算的,先由本人垫付医疗费,治疗结束后持有关就医材料通过“潍坊医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鲁医保”小程序、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山东政务服务(潍坊市)、山东政务服务网一网通办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也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窗口申报。


7.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补助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我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非剖宫产为1100元,剖宫产为16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5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待遇低于生育补助金标准的,按就高原则,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差额。


8.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工作调动后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是否合并计算?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其调动前后的连续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2)由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参保职工,其在外地参加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与转入后的连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来源:潍坊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