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3〕19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绍兴工作实际,经过征求市财政、卫健部门和各区、县(市)医保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于6月28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为《《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中医药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2〕20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门诊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激励约束机制

 

当年度中医类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门诊费用总额预算决算有结余的,以中医类医疗机构门诊中药饮片帖均费用比上一年度下降的幅度为指标,适当调整结余留用比例。5%≤降幅<10%的,结余留用比例提高到90%;10%≤降幅≤20%的,结余留用比例提高到95%;降幅>20%的,结余留用比例提高到100%。

 

如中医类医疗机构属于医共体牵头医院或成员单位的,若该医共体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门诊费用总额预算决算有结余的,可在该医共体总额决算的基础上,根据中医类医疗机构在医共体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占比乘以医共体结余额度,确定该中医类医疗机构结余额度,再按提高的结余留用比例,单独增加中医类医疗机构留用额度。

 

(二)全面推行住院 DRG支付中医激励政策

 

以各中医类医疗机构列入DRG支付的住院费用“中治率”为指标,5%≤中治率<10%的,给予该院住院总点数5%的激励系数。10%≤中治率<15%的,给予该院住院总点数8%的激励系数。中治率≥15%的,给予该院住院总点数10%的激励系数。

 

对住院中药饮片帖均费用比上一年度下降或上涨的中医类医疗机构,按一定比例增加或扣除上述激励系数。中药饮片帖均费用下降达10%以上的,每多下降1%,增加激励系数的1%;中药饮片帖均费用上涨10%以上的,每多上涨1%,扣除激励系数的1%。上述激励系数上限不得超过15%。

 

(三)相关要求

 

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有效落实政策,规范、稳妥、有力推进中医药医保支付完善工作,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进行细化落实。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协议管理,提高医保大数据分析、运用能力,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本通知自2022年医疗机构基本医保基金决算时开始执行。

 

解读机关: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员:裘凯音(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伟红

联系方式:89115872



相关文章:

  1. 绍兴市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医药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2023-06-30]

来源: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