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医保: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政策解读、异地住院报销待遇一览表


一、跨省异地就医范围

 

跨省异地就医范围对象包括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和跨省短期异地就医人员。

 

1、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是指跨省工作、居住、生活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包括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跨省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

 

2、跨省短期异地就医人员,是指跨省工作、居住、生活等不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以及因出差、旅游等原因跨省异地急诊抢救的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3、跨省异地转诊人员,是指定点医疗机构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原因难以确诊和治疗,需转省外医疗机构诊治的参保人员。

 

二、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登记

 

长期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和短期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现场办理时提供);

 

2.《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现场办理时填写);

 

3.按不同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①属于跨省异地安置的,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个人承诺书。(户口薄复印件,承诺书原件)

 

②属于跨省异地长期居住的,提供居住证明(本人或所投靠亲属的异地户籍证明、居住证、房产证明、和房合同仟选其一,及本人与所投靠亲属的关系佐证材料,关系佐证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等,无法提供的,提供个人承诺书)(居住证明和关系佐证复印件;承诺书原件)。

 

③属于跨省常驻异地工作的,提供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④属于跨省异地急诊住院的,提供急诊住院材料(有急症病情描述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急诊诊断证明和复制病历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如涉及意外伤害,需提供入院记录以及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且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入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证明材料复印件;承诺书原件):

 

⑤属于跨省异地转诊住院的:限于技术等原因难以确诊和治疗,需从参保地转往省外就医,提供自治区内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就医证明》;已办理自治区外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跨省转诊的,可提供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材料(含转诊单、转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意见的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书)(疾病诊断证明和复制病历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

 

⑥属于跨省临时就医的:非急诊且未转诊、因本人原因需要临时在外省就医直接结算的人员,提供《跨省临时就医备案申请表》。

 

三、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时原则上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等,但参保人员到海南、西藏等省级统筹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医的,可备案到就医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审核通过,并即时生效,原则上办结时限不超过1个工作日,可为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提供即时办理、即时生效的自助备案服务。

 

五、参保人员提供提户口簿、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

 

证明材料(以下简称“异地就医备案证明材料”)办理跨省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在备案地和参保地享受同等医保待遇。参保人员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跨省长期异地备案手续的,在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住院治疗的,按政策规定降低报销比例;在入院前补齐异地就医备案证明材料的,报销比例不降低。

 

五、跨省长期异地就医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未变更或取消备案的情况下备案登记长期有效;提供异地就医备案证明材料办理备案手续的,可以随时取消备案登记;通过个人承诺书办理备案手续的,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取消备案登记,补齐异地就医备案证明材料后可以随时取消备案登记。

 

六、跨省异地转诊人员原则上应在转入就医地前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广西基本医疗保险转统筹地区外就医证明》并上传医保信息平台,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从转出之日起生效。异地转诊备案有效期6个月,期间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多次住院治疗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有效期结束后,参保人员因同种疾病确需在就医地继续住院治疗或再次转外就医的,可凭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继续治疗意见自请将备案有效期延续6个月。

 

七、参保人员因急诊或抢救跨省异地住院,在出院前办理异地急诊备案的,享受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未办理异地急诊备案,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在入院登记时上传急诊标志的,视同已办理急诊备案。跨省异地急诊备案有效期6个月,期间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多次住院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有效期内回参保地住院的,其异地急诊备案即时失效。

 

八、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出备案地外就诊的,凭跨省备案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材料办理异地转诊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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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解读

 

一、参保人跨省异地就医如何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朋友们,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可以直接在医院结算报销医保费用了。参保人在已开通异地就医联网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和参保地规定的医保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的要求,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政策。

 

如果参保人现金结算医疗费用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的,按照参保地目录和待遇政策执行。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的,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

 

4.有诊疗经过描述的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或急诊留观病历;

 

5.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注:1.如涉及意外伤害的,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就医个人承诺书。

 

二、职工医保跨省异地就医待遇与本地就医待遇有何区别?

 

百色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住院待遇一览表

 

三、职工医保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是否可以直接结算?

 

所有统筹地区都开通了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和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的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来源:百色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