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招聘对象范围?具体有哪些待遇保障?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公益性岗位

 

具体包括哪些?招聘对象覆盖哪些范围?报公益性岗位都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具体有哪些待遇保障……近日,有市民向晚报咨询公益性岗位的有关问题。为此,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公益性岗位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这也是我市目前执行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政策依据。

 

一、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社会辅助管理和服务的岗位。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使用公益性岗位数量不超过单位人员编制总数的5%,事业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数量不超过单位人员编制总数的10%。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已有公益性岗位总量、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情况、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制订公益性岗位开发年度计划。

 

二、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辅助性社会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协管、城市市容协管、城市交通协管、环境卫生协管、园林管护等岗位。

 

(二)基层服务类岗位。包括街道(乡镇)和社区等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农业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科技服务、法律服务、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市政管理、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等岗位。

 

(三)后勤服务类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保洁、绿化、保安、物业服务等非营利性后勤服务岗位。

 

(四)其他适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三、招聘对象

 

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下列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四、用工形式及享受期限

 

公益性岗位应当为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由本人承担招用单位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委托他人顶替。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主动辞职、被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公益性岗位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工作期限不超过3年,除“零就业家庭”人员、大龄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可按岗位聘任程序再次安置外,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不得重复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

 

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就业的;

 

(二)按规定退出公益性岗位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

 

(四)因病、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出规定期限的;

 

(五)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一个月之内,函告组织招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人员待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制定周密的招聘工作方案,按照信息发布、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双向选择等环节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性岗位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相关待遇;劳动合同期内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给予相关待遇;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应保证其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视为出勤。

 

此外,对到期退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工作。

 

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需提供以下资料

 

◆女性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1.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失业状态);

5.一寸红底照片一张。

 

◆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所有家庭成员均是失业状态);

4.一寸红底照片一张。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1.低保证、领取低保的银行流水单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失业状态);

5.一寸红底照片一张。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家庭成员均为城镇户口):

 

1.毕业证、电子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户口簿、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失业状态);

5.父母国有或集体企业下岗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家庭成员均为失业状态的就业创业证;

6.一寸红底照片一张。

 

◆助学贷款(家庭成员均为农村户口):

 

1.毕业证、电子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户口簿、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失业状态);

5.助学贷款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一寸红底照片一张。

 

◆低保家庭(家庭成员均为城镇户口):

 

1.毕业证、电子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双方户口簿、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失业状态);

5.低保证、领取低保的银行流水单原件及复印件;

6.一寸红底照片一张。

 

◆残疾人:

 

1.毕业证、电子学历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失业状态);

5.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一寸红底照片一张。


来源: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