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经办服务指南


失业保险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二、参保缴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镇职工方式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照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他法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行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及时将领金人员信息推送给参保地同级失业登记经办机构,由其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纳入相关统计。

 

四、缴费时间:参保人员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参保失业人员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缴费后,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五、待遇期限: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累计缴费满 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第10年领取2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自第11年起,每满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按其申领时的标准执行。

 

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指南

 

1. 单位参保指南

 

①社保窗口办理:单位申请→社保窗口收集资料并判断业务受理条件→按业务要求分别上传影像资料→录入参保登记信息→办理结果反馈。

 

②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参保单位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影像资料→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提交参保登记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完成信息审核确认→办理结果反馈。

 

2. 在职职工参保指南

 

①社保窗口办理:单位申请→社保窗口收集资料并判断业务受理条件→按业务要求填写《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登记审核表》 、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劳动用工合同、人员增减变动表、外国人参保证明→录入参保登记信息→办理结果反馈。

 

②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参保单位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影像资料→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提交参保登记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完成信息审核确认→办理结果反馈。

 

3. 转移接续申请指南

 

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在线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审核转移申请信息→办理结果反馈。

 

4. 失业人员待遇核定指南

 

①社保窗口办理:个人到社保窗口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复核→办理结果反馈。

 

②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个人登录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复核→办理结果反馈。

 

工伤保险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缴费:由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三、工伤认定:

 

认定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康复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费。4.统筹地区外就医食宿费。5.辅助器具安装(更换)配置费用。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工伤丧葬补助金。10.供养亲属抚恤金。11.伤残津贴。12.护理费。

 

工伤保险经办服务指南

 

1. 单位参保指南

 

单位申请→社保窗口收集资料并判断业务受理条件→按业务要求分别上传影像资料→ 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办理结果反馈。

 

2.单位职工参保指南

 

单位申请→社保窗口收集资料并判断业务受理条件→按业务要求分别上传影像资料→ 录入参保登记信息→办理结果反馈。

 

3.单位职工暂停缴费指南

 

单位申请→社保窗口收集资料并判断业务受理条件→按业务要求分别上传影像资料→ 录入暂停缴费人员信息→办理结果反馈。

 

4.工伤零星报销指南

 

单位申请→社保窗口收集门诊或住院资料并判断业务受理条件→按业务要求分别上传影像资料→录入报销数据信息→核对待遇信息及缴费情况确认数据无误→审核通过。

 

5.工伤待遇申报指南

 

申请人到行政部门审批→合格后将认定、鉴定决定书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核对基本信息→核对待遇信息及缴费情况确认数据无误→审核通过。



相关业务链接:

  1.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