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范围

 

1、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在职职工: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

 

3、自由职业人员: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条件的本市自由职业人员(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归属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些单位误认为“应当”为建议性字眼,非强制须执行的法规,以此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法工委发〔2009〕62号)中,对法律常用词语规范的有关规定,“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示例: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因此,单位不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违反国务员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

 

五、企业与职工达成协议,职工承诺不向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相应的企业就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此行为是否合法?

 

此行为不合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职工是否主动主张权利不影响单位法定义务的履行,法规并没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需单位和职工双方约定,也未规定单位和职工双方可协商免除缴存住房公积金,即使双方有约定,职工仍有追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