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未休满应休的年休假时,如何处理?


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则不再扣回。

 

来源:乌鲁木齐市人社局


发布:2023-07-07